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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12 16: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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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节能减排工作,2019年起,山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返还、排污强度排名挂钩奖励、节能奖惩三项机制。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GDP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低的8个设区市进行奖励,第1名奖励1000万元,排名每下降1位奖励资金减少100万元。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返还机制下,选择各市上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指标,计算收取、返还的调节资金金额。采取鲁东、鲁中、鲁西部地区逐步递减的收缴标准,即东部地区(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市)800元/吨,中部地区(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市)600元/吨,西部地区(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400元/吨。对全部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市,按收取该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总额的60%返还;在全部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基础上,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市,适当提高返还比例,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每超额完成一个百分点,返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未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市,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比例最低为40%。

节能奖惩机制将以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各设区市政府单位GDP能耗降幅情况为依据,对各设区市政府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降幅超过全省平均降幅的,省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奖励3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扣减3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扣减500万元。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强化各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稳定化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全面完成,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绿色发展导向。坚持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强化绿色发展导向。把环境治理成效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推动各地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降低能耗强度,走高质量、高效益、低污染的绿色发展之路。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优化制度设计,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的双重作用,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少缴纳调节资金、多获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多缴纳调节资金并追加赔偿资金。

(三)聚焦环境重点领域。认真贯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统筹资金集中支持节能减排、大气、水、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制定差别化的生态补偿政策,促进各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三、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

根据各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以下简称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按照梯度递减的标准,向各市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调节资金与省级节能环保方面的资金共同建立“环保资金池”,统筹用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

根据各市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单位GDP能耗情况,按一定比例向各市返还调节资金。一是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机制。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超额完成减排任务、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市,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返还。二是实施与排污强度(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挂钩奖励。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低的8个市进行奖励。三是建立节能奖惩机制。根据省政府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结合各市单位GDP能耗降幅情况进行奖惩,对超额完成节能目标的给予一定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扣减资金。

五、完善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一)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根据各市的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4项主要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以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给予生态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市缴纳生态赔偿资金。对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的市,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对市辖区内所有国控、省控考核断面进行考核,根据各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一是考核断面达到年度水质考核目标的市,给予补偿资金。二是4项水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月浓度同比改善的市,给予补偿资金;同比恶化的市,缴纳赔偿资金。三是断面水质较考核目标水质提升类别的市,给予补偿资金;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月浓度劣于Ⅴ类水质标准的市,缴纳赔偿资金。四是跨市饮用水水源地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的市,给予补偿资金;不达标的市,向下游所在市赔偿。

(三)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省级重要水源地等纳入补助范围,主要依据人口规模、生态保护区区域面积、生态环保支出、财力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补偿资金规模。

(四)实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含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下同)开展生态补偿。一是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管护面积、核心区占比等因素,确定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二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问题清单并制定自然保护区赋分细则,根据赋分细则对自然保护区存在的违法违规类问题和日常管理类问题进行分类赋分,依据赋分情况和基本补偿资金确定自然保护区赔偿资金。三是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

六、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对返还和奖补资金,各市可打破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与本地安排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根据当地环保工作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相关工作及保障信息化监控设施、执法等能力建设。各市政府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集中力量解决环保突出问题,推动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返还和奖励各市后,其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开展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将其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协调调度等。各市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明确具体推进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推进措施,最大程度发挥资金和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明确责任分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供各项节能环保数据(需国家下达的考核数据除外)。省财政厅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向各市收取、返还、奖励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要联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各市要强化目标和效益导向,切实加快环保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暂行办法.pdf

2.山东省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pdf

3.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pdf

4.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pdf

5.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pdf

6.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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